一、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第二,如果您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则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如果您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第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3、您的身份证明;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二、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具备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您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三、回避
如果您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您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法官回避。当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法官时提出。执行法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四、执行异议、复议的受理
如果您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您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七、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八、失信被执行人须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之一的: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执行中止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执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