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司法文件】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6 22:19:36 打印 字号: |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文件

 

从法发〔2018〕17

 

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864日本院2018年度第14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及建议的,可向执行局反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1868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对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是指本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过程中,依法律程序实施的制作、展示处置财产具体详情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范围包括:

(一)参与拍卖财产的评估、鉴定、审计、检验、仓储、保管、运输等,并按照拍卖财产的评估期限完成催交评估报告等后续处理工作;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照片等资料;

(三)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第四条 受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资质;

(二)具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

(三)具有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条件;

(四)具有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选定与管理

 

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原则上从上级法院建立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册中择优选定。在上级法院发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册前,由本院结合拍卖辅助工作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定自行选定。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选定,由本院执行局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网络拍卖辅助机构的入选程序评审,确定选用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选定数量原则上应与司法拍卖工作实际需要相符,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七条 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派驻本机构从业人员到本院开展网络拍卖辅助等相关工作,派驻人员除承担的拍卖辅助工作需要,须返回本机构处理外,应严格遵守本院工作和纪律制度。

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接受委托后,如未派驻本机构从业人员到本院工作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本院执行局负责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派驻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委托

 

第九条 每一宗网络司法拍卖案件的网络司法委托拍卖辅助工作由本院按序委托。

第十条 本院受理符合处置条件的司法拍卖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移交与司法拍卖内容相关的材料,委托书内容包括:

(一)委托单位;

(二)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应完成的相关事项;

(三)按照本院的工作顺序应完成的具体详尽的辅助工作要求;

(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收费标准按双方协议收取;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或由其派驻本院的专业人员在本院出具的委托书签名确认。

 

第四章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派驻人员应按照以下工作顺序履行拍卖辅助工作职责:

(一)在接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后2日内,派驻人员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标的说明等初稿交付司法拍卖案件经办人审核,并且在2日内提醒司法拍卖案件经办人及时审核、校对、发布即将拍卖标的物的公告等事项;

(二)拍卖公告在上传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3日前,派驻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勘查拍卖标的,并制作视频或照片交付司法拍卖案件经办人审核;

(三)派驻人员在拍卖期间负责接受竞买意向人的咨询和安排展示拍卖标的;

(四)在拍卖标的展示期日,派驻人员到现场负责向竞买意向人展示和推介拍卖标的,指引竞买意向人办理拍卖、变卖手续,并将结果报告司法拍卖案件经办人;

(五)每日将当天的网拍成交情况告知司法拍卖案件经办人,并跟进第二次拍卖或者变卖等相关事宜;

(六)及时与评估公司联系,交接工作,包括催收评估报告等; 

法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派驻人员应协助司法拍卖案件经办人完成以下拍卖辅助工作:

(一)审核竞买人竞买资格、保证金数额;

(二)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在拍卖公告发布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或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通知公示;

(三)实施网络司法拍卖会和办理拍卖成交书;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本院可直接撤销对应案件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

(一)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执行需要撤回网络司法拍卖的;

(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受托期间被暂停业务或终止委托的;

(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派驻人员未按十二条、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其他可以撤销委托的情形。

 

第五章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收费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变卖财产成交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按成交标的额区间确定的标准收取。

成交标的额十万元以下的,收取一千元;成交标的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内的,收取两千元;成交标的额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内的,收取三千六百元;成交标的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收取三千元。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优先从成交价款中支付。

第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的财产,以及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均不收取费用,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无法及时承担的,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第十八条 网络拍卖的财产在广州市以外的,按照第十五、第十七条确定的标准上浮10%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受委托后,暂缓、中止或撤回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均不收取费用;恢复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后成交的,且原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仍处于辅助服务期限内的,则不需要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并按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确定的标准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在完成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裁定书及收费函,并经由本院审查认定后,方可申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本院确认金额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本院委托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司法委托工作秘密,廉洁自律;

(四)不得擅自将承揽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或个人;

(五)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委托协议标准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无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的,实行无偿服务;

(六)派驻人员自觉接受本院安排,服从本院管理、监督;

(七)派驻人员不得进入本院工作内网及操作法院办公办案系统。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在开展司法拍卖活动中,参照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务;

(二)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有组织或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

(四)向本院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有其它不廉洁行为;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本院可以直接终止委托。

第二十四条 本院发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业务或终止委托:

(一)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退回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的;

(三)不服从本院工作安排,以及管理监督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的;

(五)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派驻人员未尽责任义务,违规违法操作,或工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网络司法拍卖结果,或造成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竞买人财产损失的;

(六)因违反十四条(三)项规定被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实施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法院国家赔偿,本院追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赔偿责任。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本院依法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院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每年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建立评价档案,优胜劣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68日印发

 

 

 
责任编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