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司法文件】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6 22:20:48 打印 字号: |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文件

 

从法发〔2020〕12号

 

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928日本院2020年度第17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严格监督管理责任,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审结的刑事、民事的一审和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纳入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审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公正高效。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审判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审结案件。

(二)优先审理,因案施策。承办法官应优先审理长期未结案件及关联案件,及时向局庭长汇报影响审理的原因。对长期未结的案件,所在部门领导要加强案件指导和督办,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应主动向分管院领导报告。需要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优先讨论研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三)职责明晰,责任“四定”。“四定”即确定承办法官,确定清理方案,确定结案时间,确定督办领导。院长是本院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局庭长及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长期未结案件负有审判管理监督责任,审判长和承办法官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各类案件按期限分三级包案督办,具体为:

(一)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未结案件由局庭长负责督办;

(二)十二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未结案件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督办;

(三)三年以上未结案件由院长负责督办,根据院长办公会限期结案。

承办法官须以书面形式向各级领导说明案件未审结、执结原因,并提出结案计划。无理由仍长期未结的依纪问责。   

第四条 对于容易导致出现长期未结案件的法定程序(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鉴定、评估、审计、中止等)要严格审查,依法适用,确需适用的必须严格控制部门之间、程序之间工作衔接时间,力争做到环节精简、对接无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委托鉴定的长期未结案件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判管理部门对长期未结案件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根据新增未结案件和清理情况,按月进行更新,并通报公示。

第六条  对于十二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承办法官须按照“一案一表”的方式详细填报案件未审结、执结原因、事由等信息,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报局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各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内将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的十二个月以上未结案件信息汇总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长期未结案件和已经开庭的案件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长期未结案件在结案时,合议庭应书面说明影响审理的原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的部门及个人,应纳入审判绩效考核。政治部可视情节、后果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审判责任。

第十条 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纳入巡查督察范围。案件承办法官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在批准期限内或在审判委员会,院庭领导要求的期限内仍未结案的或者拒不配合执行本办法等严重情形的,局庭领导未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导致长期未结案件产生等严重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2016530日施行的《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1026印发

 

 

 
责任编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