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4-01-13 17:33:38 打印 字号: | |

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即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则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

  院庭长办案是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制定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院庭长办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2018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其中要求全面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因此,院庭长办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通过建立院庭长办案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和机制,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院庭长办案是完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根本保证。院庭长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院庭长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院、本庭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定期对本院、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同时,院庭长有权对“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实践中,院庭长入额后,有的因管理事务过于繁杂而无法保证办案时间和精力,有的试图逃避承担办案的责任,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到院庭长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其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正确行使。院庭长必须统筹安排好履行管理职责和办案工作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坚持不懈地办理案件,真办案、会办案、办好案,潜心钻研审判业务,持之以恒地总结办案经验,才能夯实自己的理论基础,提升自身的审判业务水平,让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使更加顺畅。

  院庭长办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的充分诠释。院庭长办案是去“官帽”、回归审判工作本位的重要表现。他们作为组织从法官队伍中选拔的优秀人才,承担着审判监督管理和办理审判业务的双重职责。当院庭长办理具体个案时,其便拥有了展示司法为民能力的舞台,与当事人之间可进行最直接的交流和沟通。在办案过程中,作为司法事业的领头羊,院庭长只有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司法工作才能顺民情、合民意、赢民心,司法事业才会呈现蓬勃生机并始终充满活力。

  院庭长办案是提升审判质效的有力推手。院庭长办案对审判质效的提升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缓解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在有限的员额法官数量与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并不成正比的情况下,院庭长投入审判一线办案,分担审判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办案一线的压力。二是有利于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作用。院庭长一般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其通过审理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的案件,从中提炼审判经验,总结工作方法,必将对其他法官的审判工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和指导作用。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办案需要发挥“四力”即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才能真正办好个案。然而,当前法官队伍中还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办案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不高、工作热情不高的情况。院庭长率先垂范,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将调动整个队伍的积极性,焕发全体法官的活力,从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促进审判质效的稳步提升。

  要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确保院庭长办案规范化。一是分案方式要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在分案方式上,应当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原则,但对于院庭长的分案,则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四类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等。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分案方式,正是适应院庭长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较强、具备攻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这一特点。二是保障力度要不断加大。在实行审判团队制度的法院,要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承担审判和监督职责;同时要研究逐步将院长、副院长等入额院领导编入相应审判团队审理案件。要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比如,配齐办案用电脑、打印机,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配齐配强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以便院庭长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办案工作之中。三是事务性工作要尽量缩减。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精简会议、减少文件、简化流程,将院庭长从文山会海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同时,通过建立专门团队开展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等事务性工作,确保院庭长集中主要精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四是考核机制要逐步完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分管范围、事务性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下一级人民法院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数。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评判,合理确定正副庭长的办案任务数。不仅如此,审判管理部门还要定期通报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并且纳入年度考核,督促院庭长从思想上重视办案工作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院庭长本质上都是法官,因此必须突出其法官主体地位,要求他们高度重视办案工作,从实践中汲取精华,明确办案的权力和责任,严守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进一步调动院庭长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其办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