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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7民初1404号原告刘清芳与被告谭秉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6-24 17:02:18 打印 字号: | |

20240117民初1404原告刘清芳与被告谭秉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7民初1404号

谭秉骞

本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清芳与被告谭秉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7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谭秉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清芳支付欠付租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秉骞负担。(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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