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7民初1654号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盛强承揽合同纠纷
(2024)粤0117民初1654号
李盛强:
本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盛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7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盛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2.3元,由被告李盛强负担。上述受理费因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李盛强迳向其支付,无需人民法院退还,被告李盛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穗从冷气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