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7民初1665号原告广州市意轩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加仁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6-24 17:04:42 打印 字号: | |

20240117民初1665原告广州市意轩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加仁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7民初1665号

叶加仁

本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意轩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加仁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7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加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意轩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900元及违约金(以70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意轩浓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加仁负担。上述受理费因原告同意被告迳向其支付,无需人民法院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四


 
来源: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