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7民初1868号原告广州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凤起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4)粤0117民初1868号
上海凤起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广州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凤起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7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凤起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75601.78元元及违约金(以175601.78元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3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凤起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凤起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