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7民初2245号
舒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林沛包装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7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舒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林沛包装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29884元及利息(以2988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军负担。原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林沛包装材料经营部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舒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