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7民初2246号
谢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林沛包装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7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林沛包装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锋负担。上述受理费因原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林沛包装材料经营部同意被告谢锋迳向其支付,无须人民法院退还,被告谢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林沛包装材料经营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