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7民初2261号
李健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诉被告李健明、张杰、广州从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7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健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赔偿138600元;2、被告张杰、广州从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赔偿59400元;3、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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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