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自2022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在此高压态势下,却仍有一些黑恶势力不思悔改,通过“改头换面”成立公司或经济实体等形式,妄图通过“转型”“漂白”使其违法犯罪“合法化”,但再隐蔽的黑恶势力在法律面前,也终将“原形毕露”。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蔡某以其本人及妻子、兄弟等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多家美容店,以涉世未深的青年男女为目标,通过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等借口欺骗或以强拉硬拽的方式将被害人带到店内,再以免费体验诱骗被害人进行皮肤检测,通过使用“美容膏”“导出仪”使被害人脸部皮肤变黑后,虚构被害人皮肤含有毒素,吓唬被害人进行脸部清洗或祛斑、祛痘等“服务”,并故意隐瞒使用的精油、修复液等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根据被害人的消费能力随意定价,要求支付高额费用。
当有被害人质疑免费体验变成高额付费时,蔡某便通过恫吓、纠缠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支付消费款;若被害人无力支付,则使用被害人手机在贷款平台贷款支付消费款;被害人支付消费款后,还被要求签订《消费合同》,并在《消费合同》上注明“本人自愿、清楚消费项目”等字样。经查明,蔡某旗下共有3名店长、10名美容师、2名派单经理及9名派单员等多名同伙,有组织地实施上述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美容院为平台,以蔡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非法牟取巨额利益,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统计,有70余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实际损失金额达90余万元,其中有一名被害人为逃避侵害而跳窗摔致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其余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相应违法所得。
蔡某等8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设立多家美容院作为犯罪窝点,利用年轻人爱美但相关知识和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以体验“免费美容”为诱饵诱使被害人进入美容店,使用相关产品和仪器使被害人皮肤变黑,再虚构皮肤内有毒素等,利用被害人的爱美之心恐吓被害人接受所谓“清洗修复”或者祛斑服务等,再“看人下菜”,以威胁、纠缠等方式或者欺骗手段,强迫或者诱骗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被告人等通过上述话术、套路,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及强迫交易犯罪,欺压百姓,被害人数高达70余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予严惩。对该犯罪集团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广州法院对黑恶势力除恶务尽,维护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坚定决心。
此外,广州法院还针对该案反映出的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不足,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针对美容医疗行业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虚假宣传、欺诈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美容消费之余要切实加强相应知识和常识的学习,避免被“套路”;遭遇此类犯罪侵害时要立即报警求助,在避免损失的同时也能有效阻止犯罪进一步发展、蔓延。广州法院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定不移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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