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洁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款项公示如下:
案号 | 申请 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 金额 | 发放 原因 | 经办 法官 | 联系电话 |
(2024)粤0117执4667号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刘荣津、王东泽、曹伟明、林文杰 | 叶梓威 | 96.41元 | 退赔
| 张青青 | 83007841 |
黄子鹏 | 723.13元 | ||||||
梁建刚 | 1036.46元 | ||||||
林子军 | 2620元 |
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天,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或主张权利的,应向经办法官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进行审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向上述案外人发放案款。本院监督电话020-87921121。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