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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作者:从化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17:36:1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洁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款项公示如下:

案号

申请

执行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

金额

发放

原因

经办

法官

联系电话

2024)粤0117执4110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李飞、李建平、廖灵宝

刘洪涛

1846.4元

退赔被害人

张青青

83007841

李飞龙

7439.6元

   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天,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或主张权利的,应向经办法官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进行审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向上述案外人发放案款。本院监督电话020-879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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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责任编辑:从化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