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洁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款项公示如下:
案号 | 申请 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发放 金额 | 发放 原因 | 经办 法官 | 联系电话 |
(2023)粤0117执4294号 | 潘英杰 | 杜燕华 | 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 | 5328元 | 拍卖辅助费 | 涂培恭 | 83007770 |
(2024)粤0117执恢392号 | 朱海灿 | 曾惠贤 | 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 | 4007.96元 | 拍卖辅助费 | 涂培恭 | 83007770 |
(2024)粤0117执1523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行 | 邢萍、杨朝运 | 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 | 3894.99元 | 拍卖辅助费 | 涂培恭 | 83007770 |
(2024)粤0117执恢331号 | 广州市磊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南召县衡青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李克兰、代枝菊 | 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 | 12069.82元 | 拍卖辅助费 | 涂培恭 | 83007770 |
(2024)粤0117执153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行 | 吴小苑 | 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 | 9065.01元 | 拍卖辅助费 | 涂培恭 | 83007770 |
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天,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或主张权利的,应向经办法官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进行审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向上述案外人发放案款。本院监督电话020-879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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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